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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事宜公告如下:
批量转换范围
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之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批量转换规则
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对于符合转换范围,且尚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办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含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于8月26日按照批量转换规则统一调整为参考LPR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
1.已发放的贷款,转换后的执行利率水平等于原贷款批量转换日的执行利率水平,以2019年12月发布的原贷款期限对应LPR与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2.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转换后的执行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批量转换日的执行利率水平,以2019年12月发布的原合同期限对应LPR与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1.已发放贷款,按照原贷款期限确定LPR期限;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按照原合同期限确定LPR期限。转换后的贷款合同发放不同期限贷款的执行利率统一按照原贷款合同对应的LPR期限与加点数值确定。
2.期限为5年(含)以下的参照1年期LPR,期限为5年以上的参照5年期以上LPR。
1.已发放贷款的加点数值=原贷款批量转换日的执行利率-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可以为负值,加点数值在贷款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的贷款加点数值=原合同批量转换日的执行利率-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可以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批量转换贷款统一按照固定利率方式进行转换,转换前后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再进行重定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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